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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疑难病研究协会致力于疑难病研究事业与国内外学术界进行交流合作,国内业务代表处设于北京。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西医知名专家、教授以及热爱中医药事业的有志之士联合发起的法人单位国内业务为非经营、非营利性质。
第三条 宗旨:为弘扬中西医药事业,汇聚中医中药界、西医西药界专家、名医与国内外同仁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挖掘继承和发展中西医药事业;为我国乃至世界人民防病、治病而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业务代表机构为非经营、非营利性机构,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卫生、药检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基本任务:
一、开展对中、西医各科疑难病症的研究;
二、结合临床诊断编写医用教学资料;开办中医中药及其它人才的培训;
三、进一步开展对中医、中药的秘方、验方、成方和保健品的挖掘、验证、整理、研究、开发和监制;
四、引资引项,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技术项目开发、推广和转让,开展综合服务;
五、专业研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挖掘继承发展中、西医药事业。
第八条 基本业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并拟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积极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吸收医药卫生工作者和热爱医药卫生工作者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由的原则,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一、
团体会员合作单位资格:
团体会员必须是经过政府各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法单位或组织,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积极开展对疑难病症的研究,挖掘继承和发展医药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体现医疗卫生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合法公民。
2、从事医药卫生的工作人员和科技人员或热爱中、西医药事业的人员。
3、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4、对德高望重的专家、教授、知名人士可聘为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1、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团体会员同时发给铜匾一个。
2、会员自愿退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3、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监督权。
2、有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以及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1、会员必须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2、承办本会委托交办的各项事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以及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业务。
4、按时交纳会费,积极的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业务首席代表)、副理事长(业务代表)、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相关专业文凭或在医药卫生行业工作10以上,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由董事长(法人)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犯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计必须持证上岗,会计、出纳分设,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本会财务根据支出情况,由会计事务机构配合,定期上报国家(地)税务部门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产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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